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 未及时撤离作业人员 ——山东华丰煤矿“6·1”较大水害事故调查分析

2025-06-06

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 未及时撤离作业人员

——山东华丰煤矿“6·1”较大水害事故调查分析

2024年6月1日,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以下简称华丰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8人被困,经全力救援,5人脱险,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708.58万元。

华丰煤矿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隶属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事发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事故地点位于11106切眼掘进工作面。该工作面沿煤层倾向上山掘进,平均倾角32.5度,计划与11105沿空留巷贯通,事故发生时已掘进239.3米,距11105采空区4.75米。

2024年5月30日夜,该工作面迎头顶板出现淋水;5月31日凌晨,用锚杆钻机施工1号探水孔后见水,因现场无疏水管,又用锚杆和药卷将其封堵住;5月31日早,用锚杆钻机施工2号探水孔后见水;6月1日早,水量变大,17时07分,迎头突水造成人员被困。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6·1”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指出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华丰煤矿未查清11106切眼掘进工作面前上方的11105工作面采空区积水情况,迎头与采空区之间仅存的4.75m煤岩柱受采动破坏、积水压力、放炮震动、裸孔放水等因素影响强度降低,老空积水溃入工作面;同时,有突水征兆未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采空区积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后瞬间溃入工作面,造成事故发生。

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华丰煤矿未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其地测部门认为没有老空水害风险,未对老空水害开展风险辨识,每月编制的地质预测预报均未预报11105 采空区有积水。矿井每月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未辨识出水害风险并落实管控措施,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对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清楚;未落实“三专两探”规定,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11106切眼掘进至距11105采空区30米前,未采用钻探配合物探等方法超前探放水;掘进至距11105采空区4.75米时,违规安排非专业人员使用非专用钻机裸孔探放水。违规冒险作业,5月30日夜班,11106切眼开始出现突水征兆,矿井虽然已经停止迎头掘进,但未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5月31日夜班至事故发生时,一边违规组织探放水,一边违规组织作业人员在工作面切眼内冒险施工刷扩切眼。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重新编制作业规程前,未结合现场实际重新编制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把关不严,均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11106切眼掘进至距11105采空区20米处未执行巷道贯通规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水害风险认识不足,法治意识淡薄,违规探放水,冒险作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出现透水征兆后,各级管理人员没有高度重视,职工自主保安意识不足,没有立即做到停产撤人。矿井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不落实,在现场安检员多次报告迎头淋水并出现透水征兆后仍没有督促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对泰安市监管部门提出的有关水害防治方面的问题,没有举一反三督促整改落实。

上级公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能指导督促矿井有效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未有效推动各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安全意识。新矿集团技术指导不力,每月集中审查矿井安全风险辨识流于形式,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山东能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能指导督促下属矿井有效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

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泰安市机构改革期间,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弱化,职责划转和人员转隶没有同步进行。机构改革后,安全监管部门对华丰煤矿检查3次,无行政处罚;未有效落实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2024年4月6日至事故发生时,未安排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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